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金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