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賴寵文 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罪嫌部分自白犯罪(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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