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龍崑┌───────────────────────────────────────────────────────┐│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陳國雄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0月20日│53,800元│0000000│││││興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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