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對於所知內容已詳實說明回答,前後均屬一致,應無串證之虞,又被告欠缺逃亡之動機,亦不會丟下年邁雙親逃亡。且被告有輕度智能不足之精神障礙,在看守所內診治或戒護就醫仍無法達治療目的,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送審,本院接押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有本院95年2月15日訊問筆錄可稽。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且關於被告所指輕度智能障礙情形,經本院詢問臺灣嘉義看守所結果,該所回覆被告並無保外就醫必要,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具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