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葉文政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六四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七號)及併為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壬○○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五所示文件上盜用之「辛○○」印文拾枚及如附表六所示文件上偽造之「辛○○」署押捌枚均沒收。
事實
一、壬○○(即更名前之 傅月李 )無業,為一家庭主婦,明知其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間起,因簽賭六合彩、向銀行借款及需繳交互助會款每月約支付新台幣六萬元,即以對外舉債及召集互助會之方式對外籌措資金,其早已陷入無資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五年十月十日、八十六年一月十日、
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以自己為會首,召集會期、會員姓名、每會金額、標會方式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民間互助會三會,其中附表一互助會編號第二會會員戊○○,編號第三會會員 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 等四人,均屬壬○○虛列之人頭會員。壬○○為詐取上揭互助會款,乃連續於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上揭互助會期間,用上開虛列之人頭會員姓名以不詳之標金標得會款及先後於不詳之標會日期,冒用互助會編號第一會活會會員己○○(二會),互助會編號第二會之活會會員乙○○(二會)、甲○○二人,互助會編號第三會之活會會員子○○之名義,在標單上偽造戊○○、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己○○、乙○○、甲○○、子○○等人之署押,進而偽造標單,致生損害於上開互助會活會會員戊○○、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己○○、乙○○、甲○○、子○○等人,並因此分別詐得活會會員 杜宛臻 (即更名前之丙○○)十萬元、子○○(含以 徐玉美王瑛珊 名義跟會)十八萬元、丁○○十萬元、庚○○六萬元、乙○○十八萬六千八百元、甲○○十九萬元、己○○五十萬元(即分別詐得互助會編號第一會會款五十萬元、編號第二會會款三十七萬六千八百元、編號第三會會款四十四萬元),得款後供己花用,嗣於八十七年八、九月間壬○○對外宣佈停止上揭互助會,始查悉上情。壬○○復承上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向 台新 銀行謊稱己取得其夫辛○○之同意擔任上揭復承上揭犯意,於八十七年七月間至台新銀行苗栗分行(下簡稱台新銀行)辦理「台新銀行信用卡二順位附擔保貸款」三十萬元,為順利上揭借款,竟向台新銀行謊稱己取得其夫辛○○之同意擔任上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由辛○○提供其所有坐落於苗栗縣苗栗市高苗里二十四鄰松園九十二號之土地及建築物作為擔保,所有申辦貸款之相關文件均由辛○○親自簽署,而後至台新銀行辦理上揭借款手續,嗣於壬○○辦妥上揭借款手續撥款前,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電告台新銀行之經辦 鄭經傳 詐稱辛○○近日會至該行辦理對保手續,嗣同年月十七、十八日間,壬○○即教唆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假冒辛○○之名並持辛○○寄存於壬○○處之印章,至台新銀行辦理對保,該不詳姓名之男子經其教唆後乃持辛○○之印章盜蓋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文件上,並偽造署押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文件上,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於同年八月間借款三十萬予壬○○,嗣壬○○於取得上揭借款後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即拒絕繳款,屢經催討,經置之不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甲○○、子○○、杜宛臻、庚○○、丁○○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己○○、台新銀行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右揭時地召集告訴人等人為其擔任會首之互助會會員並積欠會款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犯行,並辯稱:伊沒有虛列人頭戶亦未冒標會款,伊未教唆他人偽造其夫辛○○署押及盜蓋其印章云云。惟查:(一)附表一編號第三會會員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等四人實際上並未參加互助會,而係其虛列之人頭戶且經被告標走乙節,業據告訴人子○○、杜宛臻、庚○○、丁○○到庭指述甚詳,此徵諸被告向告訴人子○○、丁○○通知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等四人得標金額均不同(按被告向告訴人丁○○通知張美蘭得標金額為二千元、劉鳳梅為二千一百元、賴桂梅為二千五百元、劉新鳳為二千五百元,向告訴人子○○則通知張美蘭得標金額為一千元、劉鳳梅為一千二百元、賴桂梅為一千二百元、劉新鳳為一千二百元)(參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七號偵查卷宗第三十八頁正面及反面)等情及被告辯稱張美蘭本來有跟伊的會,後來他不跟給「 阿良 」(即證人癸○○)跟,阿良有標到,阿良在第一會就標走了乙節,業據證人癸○○於偵查中到庭證稱伊並未參加被告之互助會,亦未標取會款等語(參見前開偵查卷第四十三頁反面)自明, 況參 以被告對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四人之年籍、住址均無法說明及上揭人之會款均已被標走等情,足證被告互助會單所列之會員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四人均屬其虛列人頭戶且已由其標得花用,被告上揭辯解自無可採。(二)附表一編號第二會會員戊○○實際上並未參加互助會,而係其虛列之人頭戶且遭被告標走乙節,業據告訴人甲○○、乙○○到庭指述甚詳,並經證人戊○○於本庭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復有前揭互助會單一份在卷可稽,並經被告自認在卷,是被告互助會單所列之會員戊○○亦屬其虛列人頭戶,應堪認定。(三)次查,徵諸被告所提供予告訴人乙○○、甲○○之互助會員名單核與同一互助會之其他會員 賴月娥林雯 均不相同及被告提供予告訴人子○○、杜宛臻、庚○○、丁○○之互助會員名單彼此均不相同等情,有互助會單七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顯係利用其互助會員間彼此不認識,而故意詐騙告訴人,是被告其施用詐術犯行甚明。(四)再查,被告所召集之互助會之標會時間應係在晚上八時正,惟被告通知告訴人標會時間卻不一,有於晚上七、八時許,有於中午十二時許乙節,業據告訴人丁○○、子○○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甚明,此徵諸告訴人丁○○供述:「因我們會員員彼此不認識,當我們標時,他(指被告)就說其他的會員標到,然後就給該會員假的電話,我打去那人就說就是該會員,例如八十七年七月十二日我要標會,我親自去被告家,我寫標單二千五百元,結果子○○沒有,去結果被告就抽到,子○○之標單,並宣佈他得標,然後我懷疑我向她要子○○電話,她就給我,結果第一次我打去那個人說他是子○○有標到會,第二次我再打去時,是小孩接電話,他說他家姓徐並無子○○之人。」、告訴人子○○供述:「我跟會時,她(指被告)跟我說是每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標會,當天我中午去標,說別人標去,我寫二千五百元,她說陳小姐標到,是八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十二時去標時之情形。」等語(參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七日訊問筆錄)自明,益證被告確有施用詐術犯行。(五)末查,被告之夫辛○○並未同意擔任被告向台新銀行借款三十萬元之連帶保證人,亦未提供其所有坐落於苗栗縣苗栗市高苗里二十四鄰松園九十二號之土地及建築物作為前揭擔保,所有申辦貸款之相關文件均係由被告八十七年七月十七、十八日間,由被告教唆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假冒辛○○之名並持辛○○寄存於被告處之印章,至台新銀行辦理對保,並分持辛○○之印章盜蓋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文件上,並偽造署押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文件上等情,業據證人辛○○、台新銀行經辦鄭經傳於本院審理中分別到庭證述明確(參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復有附表六之文件影本各一紙在卷可憑,核與告訴人台新銀行指訴情節相符,被告於本件借款其施用詐術及教唆偽造文書犯行甚明,被告上揭辯解,自不足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偽造活會會員戊○○、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己○○、乙○○、甲○○、子○○等人名義之標單,因標單僅載明上揭會員姓名與競標之利息,並未書明「標單」字樣,如非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即為表示出標人及利息,故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之準文書(七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七四】廳刑一字第四五二號函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雖未敘及被告冒用附表一互助會編號第一會活會會員己○○(二會)之名義標會及教唆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假冒辛○○之名並持辛○○寄存於被告處之印章,至台新銀行辦理對保,並持辛○○之印章盜蓋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文件上,並偽造署押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文件上,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借款三十萬予被告之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五號、第五七一六號移送併辦部分),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屬同一事實,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與審理判決,附此敘明。又被告教唆不詳姓名之男子持辛○○之印章連續盜蓋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文件上,並偽造署押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文件上,所為係屬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之盜用印章犯行。被告教唆盜用印章、偽造署押及先後多次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分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以一詐欺行為侵害多數活會會員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加以處斷。又公訴人論告意旨另以被告否認有冒標告訴人甲○○、乙○○、己○○等人會款,而使上揭告訴人未能順利取得尾會之全數會款,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云云;惟查,公訴人所指被告所涉上揭犯行業經起訴,且原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與公訴人所指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之基本社會事實係屬不同一,自與刑事訴訴法第三百條變更起訴法條之規定不符,本院自無從加以變更法條,況本院認被告所涉犯行係屬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是公訴人上揭論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本件被告之品行及為圖不法取得財物竟藉召集互助會之名義施行詐術而騙取互助會款,且參以本件被害人數多人所生之危害甚鉅,而被告犯罪後雖與部分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惟至今亦未能履行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教唆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持辛○○之印章盜蓋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文件上之印文十枚及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辛○○之署押八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雖偽造活會會員戊○○、賴桂梅、劉新鳳、劉鳳梅、張美蘭、己○○、乙○○、甲○○、子○○等人名義之署押於標單上,惟偽造之標單均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沒收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互助會│時間│會員│詐欺│助會│標會││編號│││及偽簽方式│會金額│方式│├───┼────┼────────┼─┬───────┼─────┼───┤│第一會│八十五年│如附表二(含會│冒│己○○(二會)│新台幣(下│每月│││十月十日│首共二十六人)││(並偽簽姓名│同)一萬元│十日│││至八十七│││標單)││採外│││十一月十│││││標│││日││標││││├───┼────┼────────┼─┬───────┼─────┼───┤│第二會│八十六年│如附表三(含會│冒│乙○○(二會)│新台幣(下│每月│││一月十日│首共二十二人)││(並偽簽姓名於│同)一萬元│八日│││至八十七│││標單)│元│採外│││九月十日││標│││標││││├─┼───────┤││││││虛│戊○○(並偽簽│││││││列│姓名於標單)│││││││人││││││││頭││││├───┼────┼────────┼─┼───────┼─────┼───┤│第三會│八十七年│如附表四(含會│冒│子○○(並偽簽│新台幣(下│每月│││三月十二│首共十四人)││姓名於標單)│同)一萬元│十二│││日至八十││││元│日採│││八年四月│││││外標│││十二日││標│││││││├─┼───────┤││││││虛│賴桂梅、劉新鳳│││││││列│劉鳳梅、張美蘭│││││││人│並偽簽姓名於標│││││││頭│單)│││└───┴────┴────────┴─┴───────┴─────┴───┘附表二:會員(含會首壬○○)計二十六人:
陳舒帆劉月賢 (三會)、 羅宏亮陳國彬陳水溝 、己○○(二會)、何瑞娟、 劉碧貞 (二會)、 林英財林英貴陳麗美 (二會)、 徐秋蘭 、劉新鳳、 葉淑惠許惠玲蕭美娟徐淑敏劉啟明張玉花邱嬌蘭 附表三:會員(含會首壬○○)計二十二人:
乙○○(二會)、 羅金蘭杜淑卿黃棟杰謝瑞蓮徐秀枝徐盈宏 、賴月娥(二會)、 謝鎮盛陳清正陳喜妹劉蘭英張桂芳羅春梅 (二會)、劉月賢、 傅培玉 、甲○○、戊○○附表四:會員(含會首壬○○)計十四人:
賴桂梅、子○○、徐玉美、王瑛珊、杜宛臻(二會)、庚○○、 涂德昌 、劉新鳳、丁○○(二會)、劉鳳梅、張美蘭附表五:同意書、擔保品提供同意書、授權書、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附表六:連帶保證人資料卡、同意書、擔保品提供同意書、授權書、本票、土地(建
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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