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張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章政城 因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