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 簡文次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麗華 等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