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