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55號聲請人 徐嘉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兩岸同業往來其版權交易日漸頻繁,有效服務我國同業之相關權益,另為能適時適務增聘相關學者專家之參與,而保持董事席位之彈性,故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第5條,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行政院新聞局函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第5條,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第5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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