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林曉萍 原告與被告 廖平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供本院送達他造。查本件原告是請求交付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654-8、同段654-9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二筆土地之價格為準。惟原告並未陳報該二筆土地之價格或提出該二筆土地之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訂約日期為89年07月03日,距今已逾十年,且據原告所陳又是包含房屋之價格,恐不宜逕行援用其買賣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所請求交付二筆土地之價格或提出該二筆土地之登記謄本,並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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