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長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字第12062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長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蔡長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07號、99年度訴字第3677號、100年度訴字第476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附表:受刑人蔡長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99年6月21日│99年9月2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71號│偵字第2980號│偵字第41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07│99年度訴字第3677│100年度訴字第47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22日│100年1月24日│100年8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07│99年度訴字第3677│100年度訴字第476││││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9年12月27日│100年1月24日│100年9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16號、100│執字第3093號、10│執字第12062號│││年度執更字第2389│0年度執更字第238││││號(編號1至2經定│9號(編號1至2經││││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6月)│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