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泰春紙器股份有限公│建華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貳萬壹仟肆佰捌拾│0000000││││司 楊振義 │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