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全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全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世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速字第四○七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相對人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速字第四○七二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查封在案。嗣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二二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速字第四○七二號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二二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七二號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假扣押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靜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B法院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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