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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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源福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訴緝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源福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源福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尚未消滅,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羈押之情形,再審酌被告所涉持槍殺人未遂之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羈押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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