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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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1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壹本、簽注明細表叁張、六合彩大樂透手冊壹本、傳真機壹台及計算壹貳台均沒收。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賭資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簽單壹張、簽注明細表叁張、六合彩大樂透手冊壹本、傳真機壹台及計算機貳台及被告甲○○所有之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分別係被告乙○○、甲○○二人所有,而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