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聲請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之證明。
(二)聲請人任職於巧味鹹酥雞之起迄時間暨每月薪資新臺幣1萬8仟元之證明。
(三)受扶養親屬 黃捷如黃郁琪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六)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七)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請聲請人釋明原從事何職業?每月薪資若干?聲請人各項收入來源及其金額?並補提相關證明。
(二)請聲請人釋明保單借款所得金額用途為何?中華民國97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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