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98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就本件債務業經本院96年度執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即可據以執行,而無再請求支付命令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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