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6年4月1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96年4月1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保證金通知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員警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且渠等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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