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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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黃正南
相 對 人  王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安玉婷 律師 許恬心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林美倫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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