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廖雅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瑩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