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陳伂涵 (原名: 陳娟娟 、 陳沛涵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而依卷附萬泰商業銀行(原告更名前)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書第19條,兩造約定若因本件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並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
用;另被告雖對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此並
非本案之言詞辯論行為,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
定。故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上述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