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4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俊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俊輝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11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4、5行重複之「該網站以投注」字樣應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許慈翎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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