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4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俊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俊輝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11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4、5行重複之「該網站以投注」字樣應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許慈翎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