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05號

原告 葉士銘 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住○○市○○區○○○路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原告葉士銘與被告 陳君賢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葉士銘(於111年7月22日推定死亡)於生前即111年6月27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該2張本票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5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遺產管理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