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原告勝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志
訴訟代理人 趙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茂莒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載明訴之聲明金額為新台幣3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述之損害為6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