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徐國章
被 上訴人 遠東世界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秀清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