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
原告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阿朝 間因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