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

原告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阿朝 間因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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