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宜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300元,應徵裁
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0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