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小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啟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4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