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琮鏜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200元,應
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
24,5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