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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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柯佑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惠羚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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