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度台重覆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7年台重覆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九十七年度台重覆字第三六號聲請重審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其被繼承人丁○○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確定決定(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0五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決定均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送達於聲請重審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八日,算至九十七年八月七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重審人遲至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始聲請重審,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蘇茂秋法官劉福聲法官陳世淙法官陳祐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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