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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