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5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江秀玉
      江 呂金珠
       江坤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5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20日上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伍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江秀玉於民國95年1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 江呂金珠 、江坤奇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160,94
3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
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
,而借款人即被告江秀玉於97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8年7
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0年10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江秀玉對原告
主張之欠款表示沒有意見,僅稱:現在無能力一次清償等語
。原告則請求依法判決,嗣願與被告協商如何分期給付。被
告江呂金珠、江坤奇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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