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   告  朱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16日上午10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簽
立約定書乙紙,約定利息依年息18.25%計算,並應依約按
月攤還,如遲延履行,遲延期間按年息20%計付利息。詎被
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
清償,而上開債權業於95年9月27日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歷
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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