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吳漢樑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29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16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3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原告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如未繳納,應按年息
19.89%加計利息,詎被告自民國96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
繳款,共積欠消費本金165,605元、利息6,389元未償還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款通知書、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