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21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告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