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21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告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