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上訴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九五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扣案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庚○○曾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搶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又計畫行竊機車,以作為搶奪犯案之用,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搶奪之概括犯意,持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把,連續於附表編號一、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所示之被害人機車,得手後留供己用。復連續於附表編號二、編號三、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騎乘上開竊得之贓車,乘附表編號二、編號三、編號五至編號十二所示之辛○○等十名被害人不備之際,徒手搶奪渠等或置放於機車置物籃、或機車腳踏板、或懸掛肩上之皮包。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巷口處循線查獲庚○○,當場並扣得上開機車鑰匙一把,乃發覺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附表編號十二部分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五六0四號移送本院併案辦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被害人子○○、辛○○、丁○○、乙○○、癸○○、甲○○、丙○○、 莊木英 、壬○○、戊○○、己○○及 藍云秀 等十二人在警訊中指述遭搶奪或竊盜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查詢報表二份、贓物領據六份附卷可稽,機車鑰匙一把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庚○○所為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之竊盜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編號五至編號十二之所為,則係
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所為之二次竊盜及多次搶奪犯行間,時間緊接,所犯各為竊盜、搶奪相同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敘及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二及十二所示搶奪己○○、藍云秀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之事實間,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被告在警訊中自承:偷機車是為了搶奪作案用等語,且事實上被告亦係以所竊車輛為行搶工具,足認竊盜與搶奪二罪間,自始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搶奪罪處斷。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未及審究附表編號十二之搶奪犯行;且原判決論結欄漏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漏未審酌附表編號十二部分之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飛車搶奪,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影響不小,被害人所受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雖稱良好,惟其此前已有一次搶奪前科,仍不知悔過,再犯本件連續搶奪案件,不宜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以示懲儆。扣案機車鑰匙為被告所有供竊盜機車所用,此經被告自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八號)┌──┬─────────┬────────┬───┬─────────┐│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一│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桃園市○○路一五│子○○│持自備鑰匙竊取車號│││晚上九時許│五號前││HVG-○六一號機││││││車│├──┼─────────┼────────┼───┼─────────┤│二│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八德市○○路一0│己○○│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午三時許│五巷巷口││置放機車踏板上之皮││││││包│├──┼─────────┼────────┼───┼─────────┤│三│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下│中壢市○○路○段│辛○○│同右│││午二時三十分│六一一巷十六號前│││├──┼─────────┼────────┼───┼─────────┤│四│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八德市○○街一二│丁○○│持自備鑰匙竊取車號│││上午五時│六號前││IAD-九六九號機││││││車│├──┼─────────┼────────┼───┼─────────┤│五│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八德市白露里合興│乙○○│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二十七號前││手提之皮包│││分││││├──┼─────────┼────────┼───┼─────────┤│六│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中壢市○○路與遠│癸○○│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日中午十二時│東路口││置放機車置物籃內之││││││背包│├──┼─────────┼────────┼───┼─────────┤│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八德市○○路○段│甲○○│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日晚上八時│三五二巷巷口││置放機車踏板上之皮││││││包│├──┼─────────┼────────┼───┼─────────┤│八│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中│八德市○○路三0│丙○○│同右│││午十二時│四巷巷口│││├──┼─────────┼────────┼───┼─────────┤│九│九十一年五月四日晚│八德市○○路八十│莊木英│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下午五時│一號旁││置放機車置物籃內之││││││皮包│├──┼─────────┼────────┼───┼─────────┤│十│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晚│八德市○○路二五│壬○○│騎乘機車搶奪乘坐機│││上八時許│三號前││車後座之被害人皮包│├──┼─────────┼────────┼───┼─────────┤│十一│九十一年五月上旬某│中壢市○○○路六│戊○○│騎乘機車搶奪被害人│││日晚上八時│九三號旁││置放機車置物籃內之││││││皮包│├──┼─────────┼────────┼───┼─────────┤│十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桃園縣桃園市建新│藍云秀│騎乘IAD-九六九│││日晚上七時許│街二一八號前││號機車搶奪被害人置││││││於機車脚踏墊上之黑││││││色皮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