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淑苑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