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即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展昇 訴訟代理人江永相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乙○○、 左永林 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八三五○號),惟其中債務人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叁佰壹拾陸萬零伍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