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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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即聲請人甲○○
送達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八九八○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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