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威翰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威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威翰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月,上訴後,經貴院92年上訴字第2928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貴院96年聲減字第4984號減刑訂定應執行刑十二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3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游紅桃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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