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乙○
甲Z○右列被告等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五六號、第二六二七一號)及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四八號、第八九七0號、第一六二六號、第五二九號、第一二五四六號、第一0九五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八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八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叁年。未扣案之T型起子壹支沒收。
甲Z○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叁年。扳手貳支、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劉育鑫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鑫存摺壹本及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Z○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犯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二、甲乙○夥同與 劉進仕 (已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先由劉進仕負責在外尋找作案目標,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攜帶其所有且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兇器即T型起子一支(未扣案),竊取被害人甲o○等人所有或監管中之車輛後,藏匿於他處,並由所竊得之車輛上取得被害人之聯絡電話,以電告甲乙○其所竊得車輛之車牌號碼及被害人聯絡電話,再由甲乙○預先以不知情之 尤世宗 (寶島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恩銘 (寶島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羅青松 (台新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三人之帳戶作為勒贖洗錢工具,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必須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贖款並匯入前開三個人頭帳戶,否則將破壞或致使無從追索其等所有之車輛等語,致令被害人心生畏懼,遂依其指示將贖款匯入前開帳戶而既遂(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號所示),或因被害人自行尋得失竊車輛等因素致未給付贖款而不遂(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七至二十一號所示)。待被害人交付贖款後,再由甲乙○以自動提款卡自不特定銀行之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後,與劉進仕朋分花用。嗣劉進仕於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時、地竊得車號00-000號營大貨車後,欲將該車藏放他處而於同日凌晨六時十分許駕駛該營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台南縣○○鄉○○○○里○○路段時,經警查獲其駕駛贓車(已發還)而遭逮捕。
三、甲乙○於劉進仕遭查獲後,仍不知醒悟,復承上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夥同甲Z○基於共同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由甲乙○提供上開三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恐嚇被害人匯款所用之帳戶,再由甲Z○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車輛,得手後,再以電話告知甲乙○有關被害人之聯絡資料,由甲乙○雄負責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電話恐嚇稱:若不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特定之帳戶,則便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二之被害人均心生恐懼,部分被害人為求順利取回車輛,乃依指示匯款入甲乙○所指定之上開帳戶(匯款金額及部分未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甲乙○在被害人匯款後,即以提款卡將贓款領出,與甲Z○朋分之,嗣甲乙○經警方循線於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前逮獲,並扣得前開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所用之金融卡三張、及甲乙○所有之安全帽一頂、白手套一雙、眼鏡二副、白襯衫一件、行動電話一具、呼叫器一只等物。
四、甲Z○為繼續上開犯行,乃邀約 鍾健明 (業經判決確定),欲再以竊取他人車輛後再向車主恐嚇之方式,取得財物花用;在鍾健明同意後,甲Z○與鍾健明旋於八十八年九月間某日,前往 李澤元 (業經判決確定)位於嘉義市○○路○○○巷○○○號之住處,邀約李澤元及劉育鑫(已死亡)共同參與,並與李澤元約定恐嚇所得之款項,由甲Z○與鍾健明各占百分之三十,而李澤元及劉育鑫各占百分之二十。鍾健明、李澤元、劉育鑫及甲Z○乃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先由李澤元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提供①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戶名為 陳健雄 、帳號00000000000,②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陳健雄、帳號0000000000000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戶名陳健雄、帳號00000000000,④嘉義市農會、戶名 楊嘉義 、帳號0000000000000000,⑤世華銀行、戶名 黃文華 、帳號00000000000,⑥中華商業銀行、戶名 陳清懋 、帳號00000000000000,⑦寶島商業銀行、戶名陳清懋、帳號00000000000000,⑧萬通商業銀行臺南分行、戶名 周自強 、帳號00000000000000,⑨華僑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戶名 涂文雄 、帳號00000000000000,⑩寶島商業銀行、戶名涂文雄、帳號00000000000000,⑪合作金庫、戶名 蔡春吟 、帳號0000000000000,⑫華南銀行存摺、戶名 張春濤 、帳號000000000000,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戶名 李國欽 、帳號0000000000000000,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 黃朝添 、帳號00000000000,⑮彰化商業銀行、戶名黃朝添、帳號00000000000000等帳戶,及劉育鑫提供之⑯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戶名劉育鑫、帳號0000000000000000,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劉育鑫、帳號0000000000000等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恐嚇被害人匯款洗錢所用之帳戶,並推由甲Z○、鍾健明連續於附表三至附表九所列時、地(上開四人參與犯罪之時地分別如附表所述,其中李澤元參與部分為八十八年十月間至八十九年一月間之犯行,即附表三編號一至四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五之犯行;甲Z○參與部分為附表三至附表八犯行,劉育鑫及鍾健明則全程參與附表二至附表九之犯行),持具有殺傷力可供作兇器用之鈑手,竊取如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車輛;得手後,將車主資料電話提供李澤元、甲Z○,由李澤元或甲Z○負責以電話聯絡車主,並向各該車主恫嚇稱:伊為車輛修理廠或解體廠,若不依指示將如附表三至附表九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則便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三至附表九所示之被害人均心生恐懼,並有部分被害人為求順利取回車輛,乃依指示匯款入甲Z○等人指定之帳戶(被害人匯款金額,及部分未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三至附表九所示),並由劉育鑫負責持提款卡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領出交由甲Z○,再由甲Z○按比例分與集團內之成員。其間因李澤元與甲Z○、鍾健明就朋分贓款之事產生爭執,李澤元乃於八十九年一月中旬間某日,即將右開提供之帳戶取回,不再提供予甲Z○等人作為洗錢所用,而脫離該犯罪集團。在李澤元不再提供帳戶供甲Z○及鍾健明作為犯罪之用後,甲Z○乃要求劉育鑫提供帳戶,劉育鑫乃提供其不知情之母親所有即⑱戶名 劉簡 銀圓、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不知情之 邱思綺 所商借之⑲戶名邱思綺、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⑳劉育鑫自身所有郵局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及上開編號⑯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戶、編號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恐嚇被害人匯款所用之帳戶,劉育鑫同時亦繼續負責以金融卡至不特定銀行自動櫃員機領取贓款。嗣甲Z○、李澤元分別為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十一日查獲;劉育鑫則遲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為警查獲。並扣得鈑手一支、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鑫存摺一本及提款卡一張。
五、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暨臺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被告甲乙○部分:訊據被告甲乙○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由劉進仕以所攜帶之T型起子(未扣案)竊取該等被害人所有或監管中之車輛,得手後將車輛移置他處並電告其關於所竊車輛號碼及被害人聯絡電話,待其取得贖款後,大多以六四比例分帳後予以花用等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甲t○之妻 陳月娥 、甲Y○、甲黃○、乙己○、己○○○、甲V○、甲q○、H○○、甲x○、乙戊○、甲N○、寅○○、 胡耿壽 、 楊傳燈 、z○○、l○○、 蘇武雄 、甲o○之妻 蕭惠如 、 陳寶成 等人所分別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匯款單九張、行車執照四張、失竊報案證明單一張、被害報告單一張、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扣押物品清單一紙、甲乙○提款錄影帶八捲、甲乙○提款翻拍照片五張、被害人電話聯絡簿及帳戶手抄紙共八張、寶島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十三張、匯款單二紙、車輛失竊報告單三紙、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之電話通聯紀錄四紙等(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一五號判決)可憑,被告之自白即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右揭被告甲乙○以上開三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恐嚇被害人匯款所用之帳戶,再由甲Z○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車輛,得手後,再以電話告知甲乙○有關被害人之聯絡資料,由甲乙○雄負責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電話恐嚇稱:若不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特定之帳戶,則便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二之被害人均心生恐懼,部分被害人為求順利取回車輛,乃依指示匯款入甲乙○所指定之上開帳戶(匯款金額及部分未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甲乙○在被害人匯款後,即以提款卡將贓款領出,與甲Z○朋分之等事實,業據甲乙○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乙○、寅○○、 鄭有福 、Z○○、亥○○、甲x○、甲丁○、 林國璋 等人於警訊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匯款執據五張、甲乙○提款翻拍照片五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提明細、寶島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等件附卷足稽。綜上所述,被告甲乙○與同案被告劉進仕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與共同被告甲Z○所為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被告甲Z○部分:訊據被告甲Z○除對於右揭附表二至附表八之犯罪事實,供認附表二部分只偷了五部車子,附表三至附表八部分,是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止,但分不清楚哪幾輛是伊偷的;餘均矢口否認,辯稱:其餘部分不是伊偷的,伊不知道是何人所為云云,經查:
(一)關於附表二之犯行:被告甲Z○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已供稱與甲乙○共同作案部分共偷了六部車等語,且被告甲乙○亦供稱:與劉進仕合作到劉進仕被逮獲為止,之後即與甲Z○共同作案至其被查獲為止等語,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時證述明確,復有甲乙○匯款予甲Z○之執據五張在卷可參,被告甲Z○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二)被告甲Z○附表三至附表八之犯罪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寅○、 郭鳳玫 、甲I○、X○○、甲J○、h○○、甲r○、甲天○、Q○○、K○○○、甲宙○、甲p○、癸○○、u○○、 謝燈欽 、乙甲○、甲戌○、巳○○、甲玄○、地○○、午○○、S○○、甲T○、甲R○、 鍾延寬 、甲卯○、甲辰○、吳廖溥、甲B○、y○○、E○○、甲K○、甲W○、J○○、甲F○、甲e○、甲i○○等人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三號案件審理時分別到庭證述渠等所有之車輛確曾分別於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失竊,並遭不詳姓名之人以打電話之方式恐嚇需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否則即將車輛解體之事實明確;而其餘被害人庚○○、丁○○、甲b○、j○○、甲壬○、n○○、L○○、甲地○、甲y○、子○○、x○○、C○○、申○○○、甲L○、甲酉○○、甲丑○、g○○、玄○○、甲○○、甲M○、甲w○、G○○、q○○、R○○、i○○、甲午○、F○○、天○○、甲s○、辛○○○、N○○○、乙丙○、卯○○、b○○、M○○、e○○○、v○○、I○○、甲u○、B○○、O○○、P○○、甲n○、甲Q○、D○○、宇○○、甲E○、乙丁○、 陳文豐 、甲k○、宙○○、甲己○、甲D○、T○○、甲m○、甲巳○、甲A○、甲O○、酉○○、甲H○、c○○、甲C○、k○○、 許卅海 、丙○○、 黃鴻隆 、午○○、s○○、甲j○、r○○、甲亥○、甲d○、甲辛○、甲h○、p○○、甲G○、甲申○、甲S○、m○○、甲f○、甲未○、甲z○、甲亥○、 呂金鐘 、 郭靜宇 、d○○、甲P○、黃○○、f○○、未○○、許國禎、甲v○、甲c○、 陳棟梁 、A○○、 楊世忠 、a○○、 梁維萍 、辰○○、甲X○、甲a○、o○○、w○○、甲g○、甲甲○、乙○○、丑○○、V○○、戊○○、甲戊○、甲宇○、甲庚○、甲子○、Y○○、U○○、戌○○、 陳德修 、呂金鐘等人,亦均於警、偵訊中 陳述渠 等所有之車輛確曾分別於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及地點遭他人竊取,並在嗣後曾接獲電話恐嚇需匯款,否則車輛將遭解體之情事明確;此外,復有右開被害人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匯款單多紙在卷可稽;另共犯李澤元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三號案件中證稱:起先是甲Z○提起的,他本來就有在做,因為他沒有戶頭,所以就找伊,劉育鑫本來是伊的員工,伊只負責拿戶頭,提款是劉育鑫負責,鍾健明有偷車給甲Z○,負責偷車的人分六成,伊與劉育鑫分四成,贓款每一、二天領出,依比例分配,不是按件計酬,帶頭的是甲Z○,伊參與的部分是附表三編號四十三以前,陳清懋、黃文華、陳健雄、涂文雄、周自強等人的帳戶是伊提供給大家使用的等語,並於警偵訊中多次證稱被告甲Z○確實參與犯罪集團竊車之分工(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二五號卷);共犯劉育鑫則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三號案件中證述:是甲Z○和被告負責偷車,鍾健明於八十八年十月左右加入,李澤元負責聯絡,伊負責領錢朋分等語顯見被告確實參與上開竊盜集團無誤,空言否認,不足採信。是被告所為附表三至附表八之犯行,罪證明確,堪以認定。
參、核被告甲乙○附表一所為,被告甲Z○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甲乙○、甲Z○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人雖未引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條文,然公訴人起訴所引用之附表,已表明有部分被害人未依被告等人之要求而匯款,故此部分應係公訴人漏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條文,又起訴書引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係誤引,合先敘明。被告甲Z○就附表三編號一至四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五之犯行,與李澤元、劉育鑫、鍾健明三人間,就所犯上開數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Z○就附表三編號四十四至一0一、附表六編號六至十三、,與劉育鑫、鍾健明二人,就前揭數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為多次加重竊盜、竊盜、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均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爰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加重竊盜罪、恐嚇取財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為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甲乙○、甲Z○所為附表二部分之犯罪行為起訴,而漏未論及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八之部分,惟就漏未起訴之部分因與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判,併此敘明。被告甲Z○於民國八十六五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經合併執行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以己力賺取日常生活所需,好逸惡勞,竟持兇器板手行竊,又所為之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行為次數甚高,被害人人數甚多,所造成之損害鉅大,惡性非輕,量刑自不宜從輕,在竊車集團內之犯罪分工及態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被告二人之犯罪情節觀之,足堪認定被告有犯罪之習慣,爰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依犯罪情節之態樣、犯罪行為之程度及手段,均諭知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其犯罪惡習。又附表三部份所扣案之鈑手一支、戶名劉育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印章一個等物,其中扳手係共犯鍾健明及被告甲Z○用以行竊所用之物,復亦為渠等所有,業據渠等供承在卷,而上開共犯劉育鑫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係用於向被害人恐嚇後指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提款卡及印章則為在被害人匯款後領取贓款所用,均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砂輪機一台,因非供犯本罪之物,而為被告甲Z○單純擁有,業據被告甲Z○供明在卷,而其他存款簿、提款卡等物,因均非共犯鍾健明、李澤元、劉育鑫或被告甲Z○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附表四部分扣案之存摺及提款卡等物,除其中戶名為劉育鑫之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戶存摺一本,係如上所述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共犯劉育鑫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外,其他存摺、提款卡等物,因均非共犯鍾健明、李澤元、劉育鑫或被告甲Z○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附表一部分之共犯劉進仕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T型起子一支,雖未扣案,但無證據顯示業已滅失,仍應依法予以沒收。附表二部分所扣案金融卡三張非為被告甲乙○或共犯劉進仕所有,及其餘安全帽壹頂、白手套壹雙、眼鏡貳副、白襯衫壹件、行動電話壹具、呼叫器壹只為被告甲乙○所有,與犯罪無直接關係,均不予宣告沒收。
肆、至附表一編號十、十三之部分,公訴人雖認係被告甲Z○與被告甲乙○共同涉犯此部分之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之犯行,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甲Z○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雖被害人寅○○、甲x○分別於警訊時到院證述渠等之車輛確曾遭竊,嗣後並遭不詳姓名之人恐嚇要求匯款入指定之特定帳戶,否則渠等之車輛即將遭解體之事實,然被告甲乙○已坦承此部分是與劉進仕共犯,且劉進仕此部分犯行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被告甲Z○辯稱此二部車輛非其所竊取,尚非不可採信;綜上所述,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甲Z○涉犯竊取附表一編號十、十三所示之被害人車輛,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起訴論罪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合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車號│被害人│贖款│││││││(單位:新台幣)│├──┼─────┼──────┼────┼────┼────────┼│1│88.03.18│嘉義縣水上鄉│HG-010│甲o○│二十萬元│││上午六時許│忠和村檳榔樹│││││││角十五之七號││││├──┼─────┼──────┼────┼────┼────────┼│2│88.09.07│嘉義市興仁里│SC-9502│甲t○│一萬五千元│││凌晨二時許│興仁街二三三│││││││號前││││├──┼─────┼──────┼────┼────┼────────┼│3│88.09.13│嘉義縣阿里山│C3-4157│甲Y○│二萬元│││上午六時許│鄉中山村水山│││││││十五號前││││├──┼─────┼──────┼────┼────┼────────┼│4│88.09.15│嘉義縣水上鄉│J7-5198│甲黃○│一萬五千元│││上午七時許│水頭村中正路│││││││二二○號前││││├──┼─────┼──────┼────┼────┼────────┼│5│88.09.15│嘉義市東區彌│TN-4880│乙己○│一萬元│││上午九時許│陀路二四四號│││││││││││├──┼─────┼──────┼────┼────┼────────┼│6│88.07.30│高雄縣岡山鎮│VE-0252│己○○○│二萬元││││柳橋西路四十│││││││號││││├──┼─────┼──────┼────┼────┼────────┼│7│88.09.13│嘉義市○○路│J6-2402│甲V○│二萬元│││上午│二段竹圍派出│││││││所附近巷道││││├──┼─────┼──────┼────┼────┼────────┼│8│88.09.16│嘉義縣水上鄉│N3-8621│甲q○│一萬元│││凌晨三時許│柳子林路一二│││││││○八號前││││├──┼─────┼──────┼────┼────┼────────┼│9│88.09.21│嘉義市西區世│UR-0578│H○○│一萬七千元│││上午六時許│賢路四段十二│││││││號前││││├──┼─────┼──────┼────┼────┼────────┼│10│88.09.22│高雄縣岡山鎮│YU-6883│甲x○│三萬元│││上午七時許│華園路九五巷│││││││口││││├──┼─────┼──────┼────┼────┼────────┼│11│88.09.22│高雄市左營區│P4-9436│乙戊○│二萬元│││上午│文慈路附近│││││││││││├──┼─────┼──────┼────┼────┼────────┼│12│88.09.23│高雄縣鳳山市│YU-2672│甲N○│二萬元(未匯款)│││上午七時許│東門 里光遠東 │││││││二二號前│││││││││││├──┼─────┼──────┼────┼────┼────────┼│13│88.09.23│高雄縣鳥松鄉│F6-6947│寅○○│三萬元│││上午│中正路四號前│││││││││││├──┼─────┼──────┼────┼────┼────────┼│14│88.09.22│高雄縣鳳山市│P5-0791│胡耿壽│一萬元│││凌晨四時許│灣頭南巷九二│││││││號前││││├──┼─────┼──────┼────┼────┼────────┼│15│88.09.23│高雄縣鳳山市│E3-4761│ 楊傳登 │一萬五千元│││上午七時許│五甲一路一九│││││││一號前││││├──┼─────┼──────┼────┼────┼────────┼│16│88.07.07│嘉義市○○路│UQ-4659│陳寶成│未恐嚇取財│││清晨五時許│七六四號前││││├──┼─────┼──────┼────┼────┼────────┼│17│88.09.13│嘉義市 吳鳳北 │UR-6040│l○○│三萬元(未匯款)│││凌晨三時許│路十三號前││││││││││││││││││├──┼─────┼──────┼────┼────┼────────┼│18│88.07.30│高雄市左營區│E4-0450│z○○│三萬元(未匯款)│││凌晨三時許│榮總路二二三│││││││巷九號前│││││││││││├──┼─────┼──────┼────┼────┼────────┼│19│88.07.29│台中市南屯區│RB-8812│甲丙○│三萬元(未匯款)│││清晨│忠勇路一二五│││││││號前│││││││││││├──┼─────┼──────┼────┼────┼────────┼│20│88.07.29│台中市○○街│NM-5981│甲癸○│八千元(未匯款)│││清晨│九八號前││││││││││││││││││├──┼─────┼──────┼────┼────┼────────┼│21│88.07.29│台中市○○路│NY-6425│W○○│三萬元(未匯款)│││上午九時許│二段一五七巷│││││││一九號│││││││││││├──┼─────┼──────┼────┼────┼────────┼│22│88.09.25│高雄縣仁武鄉│S7-618│蘇武雄│未恐嚇取財│││凌晨三時許│水管路旁││││└──┴─────┴──────┴────┴────┴────────┴【附表二】┌──┬─────┬──────┬────┬────┬──────────│編號│時間│地點│車號│被害人│贖款(單位:新台幣├─├──┼─────┼──────┼────┼────┼──────────│1│88.09.29│高雄縣仁武鄉│RO-0763│甲l○│一萬元│││灣內村鳳仁路││││││六九號前│││├──┼─────┼──────┼────┼────┼──────────│2│88.10.14│高雄縣橋頭鄉│J7-4006│Z○○│未匯款│││成功路八號│││├──┼─────┼──────┼────┼────┼──────────│3│88.10.14│高雄縣岡山鎮│J8-7469│亥○○│一萬五千元│││竹圍東街二一││││││三號前│││├──┼─────┼──────┼────┼────┼──────────│4│88.10.16│台南縣仁德鄉│HJ-4985│甲丁○│五千元│││仁愛村仁愛五││││││三六號前│││├──┼─────┼──────┼────┼────┼──────────│5│88.10.19│高雄縣大寮鄉│VD-6078│乙乙○│一萬元│││大智街十五巷││││││一號│││├──┼─────┼──────┼────┼────┼──────────│6│88.10.21│台南市中區民│UG-5787│林國璋│二萬元│││權路一段二五││││││四號前│││└──┴─────┴──────┴────┴────┴──────────附表三:
行為人:甲Z○、鍾健明、劉育鑫、李澤元(僅參與編號一至四十三)┌──┬──────┬──────┬─────────────┬────┐│編號│被害人(車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金額│├──┼──────┼──────┼─────────────┼────┤││庚○○│八十八年十月│高雄市○○區○○路○○○號│一萬元││1│ZO-441│十一日│前│帳戶③│││││││├──┼──────┼──────┼─────────────┼────┤││丁○○│八十八年十月│高雄市○○街與大昌路口│二萬元││2│YR-898│十一日三時││帳戶③│││5││││├──┼──────┼──────┼─────────────┼────┤││甲b○│八十八年十月│台南市○○區○○路與建平路│八萬五千││3│VE-866│十三日十八時│口│元│││7│││帳戶⑨│├──┼──────┼──────┼─────────────┼────┤││j○○│八十八年十月│台中市○○區○○路夜市場內│九萬元││4│NR-388│十六日十一時││帳戶⑦│││6│五十分│││├──┼──────┼──────┼─────────────┼────┤││甲壬○│八十八年十月│台中市○○○街○號前│十萬五千││5│MO-333│二十六日六時││元│││9│三十分││帳戶①│├──┼──────┼──────┼─────────────┼────┤││n○○│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鄉○○村○○路二│未匯款││6│YO-300│月二日│段四七四號前││││2││││├──┼──────┼──────┼─────────────┼────┤││L○○│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鎮○○路○○○號│未匯款││7│OM-838│月二日七時│前││││3││││├──┼──────┼──────┼─────────────┼────┤││甲地○│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鄉○○路○段一五│二萬元││8│M4-997│月二日│四號前│帳戶⑰│││5││││├──┼──────┼──────┼─────────────┼────┤││甲y○│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鎮○○路○○○號│未匯款││9│PH-002│月三日│前││││6││││├──┼──────┼──────┼─────────────┼────┤││子○○│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鎮○○路○○○號│二萬元││10│PI-162│月三日│前│帳戶⑦│││9││││├──┼──────┼──────┼─────────────┼────┤││郭鳳玫│八十八年十一│嘉義市○○路路旁│五萬元││11│C2-821│月五日八時││帳戶⑥│││2││││├──┼──────┼──────┼─────────────┼────┤││甲I○│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鎮○○路二十五之│三萬元││12│C5-449│月九日│十號前│帳戶①│││9││││├──┼──────┼──────┼─────────────┼────┤││x○○│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鎮○○路○○○號│三萬元││13│C6-178│月十日│前│帳戶①│││1││││├──┼──────┼──────┼─────────────┼────┤││C○○│八十八年十一│嘉義縣朴子市○○路○段八三│一萬五千││14│RO-274│月十日七時│七號前│元│││8│││帳戶①│├──┼──────┼──────┼─────────────┼────┤││申○○○│八十八年十一│嘉義縣朴子市○○路一二六之│一萬三千││15│UQ-847│月十日│三號前│元│││6│││帳戶①│├──┼──────┼──────┼─────────────┼────┤││X○○│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鎮○○路○○○巷│三萬元││16│M2-582│月十五日│十七號前││││0││││├──┼──────┼──────┼─────────────┼────┤││甲L○│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鄉○○路○段一六│未匯款││17│YE-895│月十五日│0之二號前││││2││││├──┼──────┼──────┼─────────────┼────┤││甲酉○○│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鎮○○街○○○號│二萬五千││18│QU-637│月十五日│前│元│││8│││帳戶⑥│├──┼──────┼──────┼─────────────┼────┤││ 黃淑華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市○○○段○○○號前│二萬五千││19│EX-412│月十七日九時││元│││0│││帳戶⑰│├──┼──────┼──────┼─────────────┼────┤││甲丑○│八十八年十一│桃園縣中壢市忠孝三七八號前│三萬元││20│V5-175│月間某日││帳戶②│││1││││├──┼──────┼──────┼─────────────┼────┤││g○○│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鎮○○路○○○號│四萬元││21│A5-368│月二十日七時│前│帳戶⑰│││3││││├──┼──────┼──────┼─────────────┼────┤││h○○│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鎮○○路○○○號│二萬元││22│HK-372│月二十二日│前│帳戶⑥│││3││││├──┼──────┼──────┼─────────────┼────┤││ 盧金峰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市○○區○○○路○段二│二萬元││23│MV-268│月二十六日五│0五號前│帳戶⑰│││1│時│││├──┼──────┼──────┼─────────────┼────┤│24│玄○○│八十八年十一│台中市○○區○○○路○段十│三萬元│││QP-778│月二十九日七│五巷三十二號前│帳戶⑥│││1│時│││├──┼──────┼──────┼─────────────┼────┤││甲○○│八十八年十一│高雄縣○○鄉○○路○○○號│一萬元││25│ZA-830│月三十日六時│前│帳戶④│││2│三十分│││├──┼──────┼──────┼─────────────┼────┤││甲M○│八十八年十二│彰化市○○路○段○○○號前│二萬五千││26│QU-881│月一日八時││元│││3│││帳戶⑤│├──┼──────┼──────┼─────────────┼────┤││甲w○│八十八年十二│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二九│二萬元││27│R5-614│月一日十時三│號前│帳戶⑤│││6│十分│││├──┼──────┼──────┼─────────────┼────┤││甲天○│八十八年十二│台中市○○路○段三十之一號│三萬元││28│R5-782│月三日一時三│前│帳戶⑦│││5│十分│││├──┼──────┼──────┼─────────────┼────┤││G○○│八十八年十二│嘉義市○○路○段○○○號前│二萬元││29│C4-529│月四日││帳戶⑤│││8││││├──┼──────┼──────┼─────────────┼────┤││Q○○│八十八年十二│嘉義市○○路○○○號前│二萬元││30│RX-257│月七日七時││帳戶⑦│││2││││├──┼──────┼──────┼─────────────┼────┤││q○○│八十八年十二│嘉義市○○街泰和醫院前│一萬元││31│RX-692│月七日││帳戶⑦│││6││││├──┼──────┼──────┼─────────────┼────┤││甲寅○│八十八年十二│高雄市○○區○○路○○○號│二萬元││32│YH-837│月八日八時│前│帳戶⑥│││0││││├──┼──────┼──────┼─────────────┼────┤│33│R○○│八十八年十二│台南市○○○街○○○號前│一萬元│││UH-863│月九日││帳戶⑧│││9││││├──┼──────┼──────┼─────────────┼────┤││i○○│八十八年十二│台南市○○街○○○巷○○號│二萬五千││34│UP-699│月九日七時│前│元│││0│││帳戶⑧│├──┼──────┼──────┼─────────────┼────┤││甲午○│八十八年十二│嘉義市○○鎮○○路○○○號│一萬五千││35│L2-353│月二十四日八│前│元│││7│時││帳戶②│├──┼──────┼──────┼─────────────┼────┤││F○○│八十八年十二│雲林縣斗六鎮將軍里十七之七│四萬元││36│DP-716│月二十九日七│巷二弄二十三號前│帳戶⑥│││5│時│││├──┼──────┼──────┼─────────────┼────┤││天○○│八十九年一月│台中市○○路路旁│二萬元││37│B7-842│六日七時││帳戶⑱│││1││││├──┼──────┼──────┼─────────────┼────┤││甲s○│八十九年一月│彰化市○○路省立彰化醫院前│一萬五千││38│OM-317│六日八時││元│││2│││帳戶⑥│├──┼──────┼──────┼─────────────┼────┤││辛○○○│八十九年一月│台中縣大里市○○路○○○號│二萬元││39│X7-086│七日八時│前│帳戶⑱│││3││││├──┼──────┼──────┼─────────────┼────┤││N○○○│八十九年一月│台南縣新市鎮○○路台南簡易│一萬五千││40│TB-321│十一日│法庭前│元│││5│││帳戶⑱│├──┼──────┼──────┼─────────────┼────┤││乙丙○│八十九年一月│彰化縣○○鎮○○街三十之一│一萬元││41│X2-810│十一日八時│號前│帳戶⑥│││7│││├──┼──────┼──────┼─────────────┼────┤││卯○○│八十九年一月│彰化縣○○鄉○○路○段三八│一萬元││42│PV-009│十二日九時│八號前│帳戶⑥│││8││││├──┼──────┼──────┼─────────────┼────┤││K○○○│八十九年一月│彰化縣○○鄉○○村○○路上│一萬元││43│QU-132│十四日八時││帳戶⑥│││9││││├──┼──────┼──────┼─────────────┼────┤││b○○│八十九年一月│彰化市○○○路○○○號前│未匯款││44│YA-085│十四日│││││9││││├──┼──────┼──────┼─────────────┼────┤││M○○│八十九年一月│彰化縣○○鄉○○路○○○號│未匯款││45│QF-378│十四日│之一前│帳戶⑱│││0││││├──┼──────┼──────┼─────────────┼────┤││e○○○│八十九年一月│彰化縣○○鄉○○街○○○號│未匯款││46│QE-240│十四日│前│帳戶⑱│││6││││├──┼──────┼──────┼─────────────┼────┤││甲宙○│八十九年一月│雲林縣○○鎮○○街○○○號│二萬元││47│J6-231│中旬某日│前│帳戶⑳│││3││││├──┼──────┼──────┼─────────────┼────┤││甲p○│八十九年一月│嘉義市○○路○○○號前│一萬元│││N3-766│十五日││帳戶⑱││48│0││││├──┼──────┼──────┼─────────────┼────┤││v○○│八十九年一月│基隆市○○區○○路○○○號│未匯款│││IK-085│十七日│前│││49│6││││├──┼──────┼──────┼─────────────┼────┤│50│甲u○│八十九年一月│基隆市○○區○○○路一二七│未匯款│││K9-825│十七日八時│之二十號前││││3││││├──┼──────┼──────┼─────────────┼────┤││B○○│八十九年一月│基隆市○○區○○路○○○巷│未匯款││51│IL-478│十七日七時三│三十六弄十七號前││││2│十分│││├──┼──────┼──────┼─────────────┼────┤││癸○○│八十九年一月│基隆市○○區○○路○○○號│三萬元││52│K9-116│十七日二時│前│帳戶⑱│││7││││├──┼──────┼──────┼─────────────┼────┤││O○○│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樹林市○○路○段一二│未匯款││53│GJ-985│二十四日│四號││││6││││├──┼──────┼──────┼─────────────┼────┤││P○○│八十九年一月│基隆市○○區○○○街五十三│未匯款││54│CG-758│十七日│號前││││3││││├──┼──────┼──────┼─────────────┼────┤││甲n○│八十九年一月│基隆市○○區○○街○○○號│未匯款││55│DQ-469│十七時八時三│││││8│十分│││├──┼──────┼──────┼─────────────┼────┤││甲Q○│八十九年一月│基隆市○○區○○路○○○號│未匯款││56│T8-066│十七日│前││││7││││├──┼──────┼──────┼─────────────┼────┤││I○○│八十九年一月│宜蘭縣○○鎮○○路○○○號│二萬元││57│L2-565│十七日│前│帳戶⑱│││0││││├──┼──────┼──────┼─────────────┼────┤││u○○│八十九年一月│宜蘭市○○路宜蘭技術學院前│二萬元││58│L2-730│十八日凌晨││帳戶⑱│││2││││├──┼──────┼──────┼─────────────┼────┤││D○○│八十九年一月│宜蘭市○○路○○○號前│二萬元││59│G5-398│十八日││帳戶⑱│││7││││├──┼──────┼──────┼─────────────┼────┤│60│宇○○│八十九年一月│宜蘭市○○路○○○號前│一萬元│││IV-975│十八日││帳戶⑱│││0││││├──┼──────┼──────┼─────────────┼────┤││甲E○│八十九年一月│宜蘭縣○○鎮○○路○段三0│未匯款││61│Q3-716│十八日│二號前││││3││││├──┼──────┼──────┼─────────────┼────┤││謝燈欽│八十九年一月│雲林縣○○鄉○○路○○○號│一萬五千││62│N3-534│十九日八時│前│元│││9│││帳戶⑳│├──┼──────┼──────┼─────────────┼────┤││ 陳文豊 │八十九年一月│嘉義縣○○鄉○○村○○路一│二萬元││63│C4-679│十九日八時│四九之一號前│帳戶⑳│││2││││├──┼──────┼──────┼─────────────┼────┤││乙丁○│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八德市桃鶯宏福巷一弄│一萬五千││64│S9-633│二十日│一號前│元│││9│││帳戶⑳│├──┼──────┼──────┼─────────────┼────┤││甲k○│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鎮○○○路一三三│二萬元││65│R2-140│二十日六時│巷二十八號前│帳戶⑳│││7││││├──┼──────┼──────┼─────────────┼────┤││宙○○│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鎮○○路九十六之│一萬元││66│KU-720│二十日│一號前│帳戶⑱│││8││││├──┼──────┼──────┼─────────────┼────┤│67│甲己○│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鎮○○路○○○號│二萬元│││K5-398│二十日│前│帳戶⑱│││2││││├──┼──────┼──────┼─────────────┼────┤││游象全│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三一│一萬元││68│G8-618│二十日│八號前│帳戶⑱│││6││││├──┼──────┼──────┼─────────────┼────┤││T○○│八十九年一月│桃園市○○路○○○號之一前│一萬元││69│L5-051│二十日││帳戶⑳│││7││││├──┼──────┼──────┼─────────────┼────┤││乙甲○│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鎮○○○路六十九│二萬元││70│MI-215│二十日七時│號前│帳戶⑱│││3││││├──┼──────┼──────┼─────────────┼────┤││甲m○│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鎮○○路恩主公醫│二萬元││71│CZ-511│二十日│院前│帳戶⑳│││9││││├──┼──────┼──────┼─────────────┼────┤││甲巳○│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一九│未匯款││72│LI-593│二十日│二號前│帳戶⑱│││5││││├──┼──────┼──────┼─────────────┼────┤││甲A○│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二萬元││73│W3-035│二十一日凌晨│前│帳戶⑱│││1││││├──┼──────┼──────┼─────────────┼────┤││甲O○│八十九年一月│桃園市○○路○○○號前│二萬元││74│L7-303│二十一日七時││帳戶⑳│││5││││├──┼──────┼──────┼─────────────┼────┤│75│酉○○│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板橋市○○路○段沙崙│一萬五千│││CV-191│二十四日│國小前│元│││0│││帳戶⑲│├──┼──────┼──────┼─────────────┼────┤││甲H○│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樹林市○○○街一一四│未匯款││76│T2-962│二十四日│號前││││3││││├──┼──────┼──────┼─────────────┼────┤││c○○│八十九年一月│桃園市○○里○○路○○○號│未匯款││77│Q7-078│二十四日│前││││7││││├──┼──────┼──────┼─────────────┼────┤││游世鑑│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樹林市○○路○○○號│一萬元││78│HV-658│二十四日│前│帳戶⑲│││3││││├──┼──────┼──────┼─────────────┼────┤││k○○│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鎮○○路○○○巷│二萬元││79│DL-162│二十四日四時│四十四號前│帳戶⑳│││2││││├──┼──────┼──────┼─────────────┼────┤││t○○│八十九年一月│苗栗縣○○鎮○○路旁│二萬元││80│LT-503│二十五日六時││帳戶⑲│││6│五十分│││├──┼──────┼──────┼─────────────┼────┤││丙○○│八十九年一月│新竹市○○里○○路○段二十│一萬五千││81│JK-465│二十五日八時│號│元│││2│││帳戶⑲│├──┼──────┼──────┼─────────────┼────┤││壬○○│八十九年一月│台中縣○○鎮○○路○○○號│二萬元││82│PJ-943│二十五日│前│帳戶⑲│││1││││├──┼──────┼──────┼─────────────┼────┤││午○○│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鎮○○路○○○號│一萬五千││83│V4-970│二十六日五時│前│元│││5│二十分││帳戶⑲│├──┼──────┼──────┼─────────────┼────┤││s○○│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中壢市○○○○路二0│未匯款││84│V2-618│二十六日八時│八前││││7││││├──┼──────┼──────┼─────────────┼────┤│85│甲j○│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八德市○○里○○路一│未匯款│││LP-479│二十六日│段三九九巷十四弄二十八號前││││5││││├──┼──────┼──────┼─────────────┼────┤││r○○│八十九年一月│桃園市○○路○○○號前│一萬元││86│L6-953│二十六日││帳戶⑳│││2││││├──┼──────┼──────┼─────────────┼────┤││甲亥○│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中壢市○○里○○路二│一萬元││87│AW-587│二十六日五時│四0號前│帳戶⑲│││0│五十分│││├──┼──────┼──────┼─────────────┼────┤││甲d○│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未匯款││88│Z6-574│二十六日十時│前││││2││││├──┼──────┼──────┼─────────────┼────┤││巳○○│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鎮○○路○○○號│二萬元││89│W8-710│二十日│前│帳戶⑳│││5││││├──┼──────┼──────┼─────────────┼────┤││甲辛○│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鎮○○路○○○號│一萬元││90│HU-853│二十六日七時│前│帳戶⑳│││5│四十五分│││├──┼──────┼──────┼─────────────┼────┤││甲h○│八十九年一月│宜蘭縣○○鎮○○路七十六之│未匯款││91│G5-396│二十七日│五號前││││7││││├──┼──────┼──────┼─────────────┼────┤│92│p○○│八十九年一月│宜蘭縣○○鄉○○路○○○號│一萬元│││G5-396│二十七日│前│帳戶⑱│││7││││├──┼──────┼──────┼─────────────┼────┤││甲G○│八十九年二十│宜蘭縣○○鄉○○路冬山國小│二萬元││93│Q3-530│七日│前│帳戶⑳│││9││││├──┼──────┼──────┼─────────────┼────┤││甲申○│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新店市○○路○○○號│二萬元││94│Q5-427│二十七日│前│帳戶⑲│││3││││├──┼──────┼──────┼─────────────┼────┤││甲S○│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平鎮市○○路國安西藥│未匯款││95│LA-702│二十八日八時│房旁││││5││││├──┼──────┼──────┼─────────────┼────┤││甲玄○│八十九年一月│宜蘭市○○路旁某處│二萬元││96│G5-409│二十八日││帳戶⑲│││8││││├──┼──────┼──────┼─────────────┼────┤││地○○│八十九年一月│宜蘭市○○路○○○號│未匯款││97│IW-231│二十八日│││││6││││├──┼──────┼──────┼─────────────┼────┤││m○○│八十九年一月│宜蘭市○○路三十四之三號前│二萬元││98│IU-943│二十八日││帳戶⑱│││2││││├──┼──────┼──────┼─────────────┼────┤││甲f○│八十九年一月│宜蘭縣○○鎮○○路○○號前│三萬元││99│G5-336│二十八日││帳戶⑳│││1││││├──┼──────┼──────┼─────────────┼────┤││甲未○│八十九年一月│宜蘭縣○○鎮○○路○○○號│一萬元││100│IU-774│二十八日│巷口│帳戶⑳│││0││││├──┼──────┼──────┼─────────────┼────┤││甲z○│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鎮○○路○○○號│二萬元││101│G7-553│二十八日│前││││7││││└──┴──────┴──────┴─────────────┴────┘附表四:
行為人:甲Z○、鍾健明、劉育鑫、李澤元┌──┬──────┬──────┬─────────────┬────┐│編號│被害人(車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金額│├──┼──────┼──────┼─────────────┼────┤│1│ 蔡玉環 │八十八年十月│台南縣新營市○○路○○○巷│一萬五千│││J5-733│八日凌晨│二號前│元│││5│││帳戶⑪│├──┼──────┼──────┼─────────────┼────┤││ 劉俊賢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鄉○○村○○路二│二萬五千││2│A5-486│月十四日│段三0四號前│元│││8│││帳戶④│├──┼──────┼──────┼─────────────┼────┤││ 許有利 │八十八年十一│嘉義市○○路與八德路口│二萬元││3│RX-657│月十六日二十││帳戶④│││3│三時許│││├──┼──────┼──────┼─────────────┼────┤││謝 徐秀疋 │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虎尾鎮七鄰德興里北平│二萬五千││4│C3-254│月十六日凌晨│路二十一號前│元│││1│││帳戶⑫│├──┼──────┼──────┼─────────────┼────┤││ 許世寶 │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鄉○○路「北誼興│三萬元││5│C2-076│月二十一日凌│股份有限公司」前│帳戶⑯│││3│晨│││├──┼──────┼──────┼─────────────┼────┤││ 黃蔡麗珠 │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鹿港鎮五鄰龍山里德興│一萬元││6│QS-129│月二十二日凌│街三十八號前│帳戶④│││0│晨││有匯款單│├──┼──────┼──────┼─────────────┼────┤││ 陳石東 │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大城鄉大城村六鄰中平│二萬元││7│W9-183│月二十五日凌│路八十四號前│帳戶⑯│││0│晨│││├──┼──────┼──────┼─────────────┼────┤││ 賴韋成 │八十八年十一│嘉義市○○街一三二之二號前│一萬元││8│SC-075│月二十五日凌││帳戶④│││3│晨四時許│││├──┼──────┼──────┼─────────────┼────┤││ 林元淵 │八十八年十二│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五四九號│三萬元││9│C2-462│月二日凌晨│前│帳戶④│││9││││├──┼──────┼──────┼─────────────┼────┤││ 何平常 │八十八年十二│嘉義市○○○街○號一樓前│二萬元││10│N3-950│月十五日凌晨││帳戶④│││2││││├──┼──────┼──────┼─────────────┼────┤││ 林志宏 │八十八年十二│雲林縣斗六市火車站後站廣場│二萬元││11│C2-463│月十五凌晨││帳戶⑮│││6││││├──┼──────┼──────┼─────────────┼────┤││張 廖貴森 │八十八年十二│台中市區「龍邦大樓」前│一萬元││12│B6-942│月十六日凌晨││帳戶⑮│││0││││├──┼──────┼──────┼─────────────┼────┤││ 陳圍順 │八十八年十一│嘉義縣竹崎鄉鹿滿村 鄰頂溪心 │五萬元││13│R7-595│月十四日凌晨│「工寮倉庫」│帳戶⑭│││及其上一部鏟│一時許│││││土機││││└──┴──────┴──────┴─────────────┴────┘附表五行為人:甲Z○、鍾健明、劉育鑫、李澤元┌──┬──────┬──────┬─────────────┬────┐│編號│被害人(車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金額│├──┼──────┼──────┼─────────────┼────┤│1│甲U○│八十八年十月│高雄縣○○鄉○○路○○○號│四萬元│││VE-362│十三日一時│前│陳健雄帳│││7│││戶│└──┴──────┴──────┴─────────────┴────┘附表六:
行為人:甲Z○、鍾健明、劉育鑫、李澤元(僅參與編號一至五)┌──┬──────┬──────┬─────────────┬────┐│編號│被害人(車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金額│├──┼──────┼──────┼─────────────┼────┤││J○○│八十八年十一│嘉義市○○路○○○號前│三萬元││1│K5-748│月六日八時││帳戶⑥│││3││││├──┼──────┼──────┼─────────────┼────┤││甲F○│八十八年十二│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二十│三萬元││2│X5-883│月一日八時│三號前│帳戶⑤│││5││││├──┼──────┼──────┼─────────────┼────┤││V○○│八十八年十二│台北縣○○鎮○○街○段三四│一萬三千││3│DH-359│月十八日六時│一號前│元││││││帳戶⑦│├──┼──────┼──────┼─────────────┼────┤││戊○○│八十八年十二│台北縣○○鎮○○街○○○號│一萬八千││4│L4-898│月十八日八時│前│元│││2│││帳戶⑦│├──┼──────┼──────┼─────────────┼────┤││甲e○│八十八年十二│台北縣○○鎮○○路○段二三│一萬八千││5│GD-281│月二十一日七│0號前│元│││3│時││帳戶⑤│├──┼──────┼──────┼─────────────┼────┤││甲戊○│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鎮○○路○○○巷│未匯款││6│MI-254│間某日│五十號前│帳戶⑳│││3││││├──┼──────┼──────┼─────────────┼────┤││甲宇○│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鎮○○路○○○號│一萬元││7│CA-734│間某日│前│帳戶⑳│││7││││├──┼──────┼──────┼─────────────┼────┤││甲庚○│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鎮○○路○段六十│三萬元││8│JZ-190│二十日│二之一號前│帳戶⑳│││││││├──┼──────┼──────┼─────────────┼────┤│9│甲子○│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板橋市○○路○○○巷│三萬元│││CV-822│二十七日二時│十八號前│帳戶⑲│││0││││├──┼──────┼──────┼─────────────┼────┤││Y○○│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二萬元││10│DM-613│二十七日│前│帳戶⑳│││1││││├──┼──────┼──────┼─────────────┼────┤││甲i○○│八十九年一月│台北市○○區○○街○○○號│三萬元││11│CQ-901│二十七日│前│帳戶⑳│││6││││├──┼──────┼──────┼─────────────┼────┤││U○○│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土城市○○路○○號│未匯款││12│GI-678│三十一日│前││││2││││├──┼──────┼──────┼─────────────┼────┤││戌○○│八十九年一月│台北縣○○鎮○○○路○路局│一萬元││13│HC-365│三十一日│前空地│帳戶⑱│││3││││└──┴──────┴──────┴─────────────┴────┘附表七:
行為人:甲Z○、劉育鑫、鍾健明┌──┬──────┬──────┬─────────────┬────┐│編號│被害人(車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金額│├──┼──────┼──────┼─────────────┼────┤│1│郭靜宇│八十九年一月│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未匯款│││V2-618│二十六日七時│對面路邊│帳戶⑲│││7│許│││└──┴──────┴──────┴─────────────┴────┘附表八:
行為人:甲Z○、鍾健明、劉育鑫┌──┬──────┬──────┬─────────────┬────┐│編號│被害人(車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金額│├──┼──────┼──────┼─────────────┼────┤│1│陳德修│八十九年二月│嘉義市○○路與台林街口之加│二萬元│││J7-910│八日十一時│油站旁│帳戶⑲│││5││││├──┼──────┼──────┼─────────────┼────┤│2│呂金鐘│八十九年二月│嘉義市○○街○○○號前│一萬元│││SB-890│九日十一時││帳戶⑲│││3││││└──┴──────┴──────┴─────────────┴────┘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