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核准設立許可有案,因捐助章程補充修正如附表,爰依法請求淮予補充及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新章程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之相關規定亦無抵觸之處,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淮許。
四、又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私立慈濟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並非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之捐助章程,僅係該財團法人私立慈濟大學之捐助章程第四條「董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所授權訂定之董事會章程,與首揭法條所指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變更組織之事項不同,且聲請人聲請變更之內容亦不致違反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本旨,無庸聲請法院為變更章程之處分,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僅聲請人應向其主管機關報備有關董事會章程變更之情事,併此說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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