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戊○○、丙○○、丁○○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28,84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58,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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