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