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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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源昶布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被告戊○○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洋明皮包有限公司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洋明公司應陳報全體股東選任清算人資料(如未選任,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仍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請陳報大陸地區洋明公司工廠在93年
5月起至94年間詳細營運狀況,暨經接管之詳細時間,及提供相關資料。兩造請提出93年10月5日債權人會議書面資料。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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