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水柱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自96年9月17日借執行,嗣於97年5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經本院於97年5月6日繼續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在案,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考量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質,及保全被告以進行上訴審判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被告前於96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後,於95年9月17日借執行,已執行羈押1月又2日,羈押期間尚餘1月又28日,嗣於97年5月5日執行完畢,於97年5月6日起繼續羈押,羈押期間應於97年7月3日屆滿,應自97年
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