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原告即反訴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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