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資產價值及債務總額各為多少(請詳列表單加以說明)。
二、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其每月平均營業額為多少。
三、是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四、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中。
五、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詳細原因。
六、提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是否另有其他財產如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七、釋明離職之具體原因並提出證明(因聲請人所附之離職證書書僅載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虧損或業務緊縮事由,似乎遭公司裁員?)。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若為非自願性離職,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則領取之期間、金額為何?
八、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例如離職後,除符合中低收入戶、聲請殘障補助外,現以何業謀生)
九、釋明殘障之發生原因、時間,及本件為何不聲請「更生」之事由。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尤旗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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