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450、30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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